•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 |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有话说
  • 发布时间:2022-06-16  作者:略  发布单位:宣传部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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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1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公安部和黑龙江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与塞尔维亚执法机关密切合作,“红通人员”、外逃涉腐洗钱犯罪嫌疑人范继萍被引渡回国。这是我省国际追逃追赃和打击涉腐洗钱的又一重要战果。
     
     
    压紧压实追逃追赃政治责任,精准制定追逃防逃追赃策略,推动全国各省区市完成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一人多证”专项清理工作,加大对涉腐洗钱行为打击力度,阻断赃款外流渠道……近年来,在纪检监察机关一系列扎实有效的举措合力下,大批外逃分子被缉拿归案,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天网”越织越密。在追逃追赃领域,对涉腐洗钱犯罪持续加大打击力度,精准破解境内交易与境外套现交织问题,让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
     
     
    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在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工作中,有哪些职能呢?
    1.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或涉案人涉嫌洗钱犯罪的,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协同开展工作,对洗钱犯罪行为应移尽移。
     
    2.为建立“以案倒查”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
     
    3.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洗钱风险管理漏洞和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

    延伸阅读

     

    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贪污贿赂犯罪包括的罪名
    (监委管辖的洗钱犯罪上游犯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行贿罪
    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8.对单位行贿罪
    9.介绍贿赂罪
    10.单位行贿罪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2.隐瞒境外存款罪
    13.私分国有资产罪
    14.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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