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发布时间:2018-09-10 作者:虎林镇 发布单位:虎林镇 浏览量:1624
(一)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大病保险负责被保险人患大病(含住院和门诊的大病、慢性病治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二) 赔付标准。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的基础上,年度内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的大病、慢性病治疗)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起付线标准为1.2万元,报销比例为5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标准为6000元,报销比例增加5%),年度内参保人员只扣除1次大病保险起付线,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50%予以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自行外出就医的人员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30%予以支付,年度封顶线为20万(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新政策执行,具体见《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鸡政规(2017)20号】文件)。
(三) 责任免除。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属于各统筹地区在年度报销政策中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人保财险虎林支公司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