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医保报销政策发布时间:2018-09-11 作者:虎林镇 发布单位:虎林镇 浏览量:1484
一、参保缴费
从2018年1月1日起,城乡一般居民、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执行统一普通人员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10元为基础,依据国家和省相应调整政策浮动执行。每年10月至下年度3月25日为缴费属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起付标准及待遇结算标准
(一)参保人员发生以下费用,应先按照以下比例个人自付,再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统筹基金支付。
1.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行自付15%;
2.急救(抢)救期间的全血或血制品个人自付30%;
3.乙类诊疗项目单价100元-1000元的个人自付20%、1000元-1万元的个人自付25%、1万元-3万元的个人自付30%、3万元-5万元的个人自付40%,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80%;进口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按照上述自付比例的2倍执行。
(二)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贫困人口市域内住院就医报销比例较普通居民高出5%,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1.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95%。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80%。
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5%。
4.鸡西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报销比例55%。
(三)转诊转院政策
参保人员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需要转诊手续,因病需转诊转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急诊除外。
1.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结算标准。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45%;跨省异地就医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1500元,报销比例40%。
2.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费用结算标准。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门诊大病待遇结算标准
患有6种门诊大病起付标准8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5%,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血友病6万元,系统性红斑狼疮6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5万元,重性精神病、艾滋病、肝硬化3000元。
患尿毒症门诊透析费用、白血病门诊治疗费用、癌症门诊放化疗费用及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对应住院标准支付,每年扣1次起付标准。
四、门诊统筹及门诊慢性病
1.贫困人口在虎林市内医院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门诊统筹封顶线每人每年200元。
2.门诊慢性病待遇。贫困人口门诊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肾小球肾炎、重症肌无力、类风湿关节炎等七种慢性病就医待遇,在县域内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比例每年度报销500-1900元。县域内符合规定的7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60周岁以下贫困人口报销比例为65%,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报销比例为70%。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对贫困家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施免费治疗。实施免费治疗的医疗机构: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哈医大四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单病种儿童先心病治疗医保最高限价2.8万元,医保基金支付1.8万元,其余费用由社会基金支付;两种以上复合型治疗医保最高限价3.5万元,医保基金支付2.3万元,其余费用由社会基金支付。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