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病”享受待遇须知发布时间:2020-07-22 作者:虎林镇 发布单位:虎林镇 浏览量:1417
“两病”享受待遇须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并经“两病”定点医院认定的患者。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
“两病”参保患者在定点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支付比例为55%,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同时患“两病”的,只能选择享受一种疾病待遇(按系统登记病种购药)。
1、参保居民每年第一次在“两病”定点医院门诊购药时,院端登录门诊收费端“两病”门诊结算模块,弹出对话框“参保人,按规定,我院已作为您今年的“两病”定点医院,一年内不能更改”。发生“两病”结算费用后,系统自动将该参保人当年“两病”定点医院确定为该医院。参保居民当年不能在其它医院结算“两病”医保统筹医疗费,系统提示:非本人“两病”门诊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名称*****。
2、低保对象、残疾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群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3、个人自付部分冲减个人账户余额。
二、政策衔接。
(一)与门诊慢性病的政策衔接。已经享受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有的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两病”待遇。
(二)与住院保障的政策衔接。对因病情需要住院就医的“两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与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限学生儿童)政策衔接。享受“两病”待遇的人员不影响其原有普通门诊待遇(含肺结核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门诊(限学生儿童)待遇。
(四)“两病”门诊发生的统筹金支付额度,纳入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
“两病”享受待遇须知
---白话解读
注意事项:
1、认定人员需携带社会保障卡,要知道密码(不知道的去人社局服务大厅重置密码),无社会保障卡人员无法进行“两病”认定。
2、有病历的带以往病历,没有病例的需要做相关检查检查费用高血压为50元左右,糖尿病为50元左右。
3、认定流程:挂号→按导诊安排去相关科室首诊→医生审核病历,无病历按医生要求做相关检查→检查结果找医生审核,医生出具诊断书→持诊断书、病历/检查结果、社会保障卡去结算窗口登记“两病”→医院出具“两病”认定单(妥善保管)。
4、享受待遇流程:首次购药按就近原则选定一家二级医院(虎林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红十字医院、妇幼保健院均可)或乡镇卫生院,一年之内不可一更改→持社会保障卡、“两病”认定单购药。
5、举例:
首次购药:患者在虎林市人民医院购买一下药品,甲类胰岛素5支单价20元合计100元、乙类胰岛素5支单价60元合计300元(需自付15%,45元)。
计算方法:【400-45(乙类自付)-100(每年度一次起伏线)】*50%=127.5(报销金额) 患者自负272.5元。
再次购药:患者在虎林市人民医院购买一下药品,甲类胰岛素5支单价20元合计100元、乙类胰岛素5支单价60元合计300元(需自付15%,45元)。
计算方法:【400-45(乙类自付)】*50%=170(报销金额) 患者自负230元。
报销金额糖尿病每年度500封顶,高血压300封顶,同时有两个病种2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