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虎林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0-12-27  作者:虎林纪委宣教室  发布单位:宣传部  浏览量:1601

  • 虎林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和相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强市、美丽虎林”目标,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是指党员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情形的,经认定予以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并督促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业单位(含参公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激励创新。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鼓励创造性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创业,努力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主观动机、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三)严守底线、精准问责。严守党纪国法红线底线,用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衡量干部的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精准把握容错标准和适用情形,不搞层层加码和附加,人为扩大追责人数。
    (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坚持有错必纠、纠错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整改。对失误和错误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帮助干部认真查找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防止重复犯错。
    第六条 市委是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对全市容错纠错工作负全面责任,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
    第七条 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容错纠错处理: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民营经济改革、投资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推进科技体制创新等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尚无明确限制、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五大产业”、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因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精简环节、优化流程,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中担当作为、敢抓敢管,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五)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引发非议的;
    (六)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不统一、不衔接,出现失误错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八)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考虑,临机决断、主动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错误、引发矛盾或引起非议行为的;
    (九)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工作中因经济大环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一)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可以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
    第八条 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容错纠错处理: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阳奉阴违、敷衍了事、工作棚架的;
    (三)借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侵害群众利益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五)在非紧急情况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违背民主决策程序的;
    (六)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七)工作中因同一事由重复出现失误错误的;
    (八)对失误错误行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具备纠错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挽回损失或消除负面影响的;
    (九)其他不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容错纠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市纪委监委相关业务科室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单位或干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或审查调查阶段,单位、本人或审查调查组认为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容错纠错申请。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容错纠错申请后会同审理室、承办科室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做好解释答复工作;对受理的容错纠错申请,填写《容错纠错核查审批表》,按程序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承办科室。
    (二)核实。容错纠错申请受理后,审查调查组在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调查的同时一并开展容错纠错调查工作,在形成初核情况报告或审查调查报告的同时,形成专门的容错纠错调查报告,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拟提出是否容错、是否减轻或免除责任,以及如何纠错的建议,向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后,提请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三)认定。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建议,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可进行会商,邀请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相关业务领域专家等人员参加,对当事人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考量,形成拟容错纠错意见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四)反馈。认定结论作出后,市纪委监委作出容错纠错决定,及时反馈给容错纠错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除了应该保密的情况外,予以容错纠错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五)整改。根据认定结论,对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由相关问责机关向所在单位和本人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定整改时限,跟踪督查督办,推动问题整改。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
    (六)备案。容错纠错案件材料由认定机关单独成卷,存档备案。
    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条 涉及失误错误问题的单位党委(党组),应当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健全相关制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偏差失误。党委(党组)应采取谈心谈话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帮助失误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防微杜渐。
    第十一条 经认定属于免责的干部,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不作负面评价:
    (一)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责任考核、任期考核等各类考核;
    (二)评先评优、表彰奖励;
    (三)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
    对给予容错酌情从轻减轻处理的干部,相关问责机关应跟踪回访。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改错态度好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以向组织部门推荐提拔任用。
    第十二条 相关问责机关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澄清正名、消除顾虑,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并严肃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纠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或以严格执行纪律为借口,不愿、不敢为担当作为、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对不按规定启动容错纠错程序或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规依纪依法应当受到处理的干部开脱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监委及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28日中共虎林市委印发的《虎林市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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