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虎林市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个严禁”
  • 发布时间:2020-12-27  作者:虎林纪委宣教室  发布单位:宣传部  浏览量:8154

  • 虎林市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个严禁”

    一、严禁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二、严禁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者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责任意识不强、监督不够到位,不愿监督、不敢担当,能发现问题没有发现、该报告处置而不及时报告处置;
    三、严禁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经商办企业或隐形经商,为亲属或朋友工程项目招标,资产转让、销售产品、资金清欠,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打招呼,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在下级或者相关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物品,私车公养,公款安排私人饭局,摊派或索要私人物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到基层单位检查、调研工作,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收受纪念品、土特产,接受各类迎送、娱乐活动安排;
    六、严禁结交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朋友;搞小圈子、小团体。热衷参加同学会、老乡会等,涉足与身份不符的聚会、宴请以及休闲、娱乐、服务等场所,接受不健康的陪侍服务;
    七、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
    八、严禁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诱供、欺骗及侮辱、虐待、打骂、恐吓、变相体罚等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九、严禁对掌握的举报线索,满案不报、压案不办,对交办的举报线索,不按规定调查处理或者有意拖延、变通执行;
    十、严禁违反办案程序,不经请示随意办理案件,违反审查纪律,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在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擅自处置涉案款物,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擅自取舍,自由裁量,抹案平事;
    十一、严禁利用举报和办案掌握的信息进行利益交换,向嫌疑人或家属索要钱物,以帮忙平事为由谋取利益,骗取嫌疑人及家属钱物;
    十二、严禁与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属或朋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接受免费的旅游、度假、探亲,以年节、生日、公出、探亲等为由索取资助,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三、严禁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十四、严禁向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帮助审查对象出谋划策,建立攻守同盟;
    十五、严禁在私人场合谈论涉密工作,跑风漏气,打探、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为涉案单位和个人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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