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虎林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1-08-06  作者:虎林纪委宣教室  发布单位:宣传部  浏览量:788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工作,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严防“灯下黑”要求,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休闲圈的行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身份、职务影响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具负面清单
      (一)违反政治纪律问题
      1、口无遮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散布政治谣言,公开传播错误言论。
      2、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3、热衷于各种非组织活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编织“关系网”。
      4、在个人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尊严或利益。
      5、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言论或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
      6、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管理等党的规矩。
      (二)滥用职权问题
      7、打探消息、通风报信、泄露工作秘密,帮助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责任。
      8、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扰其他单位、部门公正执行公务。
      9、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10、违规借用、占用下级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等贵重物品,以各种名义向下级、其他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转嫁、摊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11、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行为失范问题
      12、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盛气凌人,不注意待人接物方式方法。
      13、参与赌博活动,接受不健康的陪侍服务,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违反交通法规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行为。
      14、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15、直接或假借他人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16、家庭生活不和谐,家风败坏,拒绝承担抚养子女、扶助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等义务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言论不当问题
      17、擅自使用职务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场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18、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和在私人生活、个人交往中恶意散布歪曲事实、丑化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破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团结统一的言论。
      19、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和在私人生活和个人交往中发表、披露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20、其他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言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监督管理
      1、建立“八小时以外”问题台帐制度,将开具的负面清单列入台帐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判,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
      2、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抓早抓小,红脸出汗,防止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演变为较大问题。
      3、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风险防控。机关党支部、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和有关分管领导视情况针对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建立与审判、检察、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并保持工作联系,及时获取有关纪检监察干部的负面信息,及时核实处理,避免负面影响扩大。
      5、建立违纪问题直查快办机制,整合内部监督力量,快速核查处理有关问题,防止延误时机,核查不力,久拖不决。
      6、建立“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活动、重要事项报告和问题处置档案制度,载明活动、事项和问题处置实际情况。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六条 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第七条 存在违规行为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朗影响,或违纪事实比较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在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适当的会议上作检查等处理。
      第八条 存在明显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处理后整改不到位及纠而复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直至调离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
      第九条 存在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党纪党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虎林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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