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8-06  作者:虎林纪委宣教室  发布单位:宣传部  浏览量:7830

  • 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外出请假报告行为和程序,切实加强干部的日常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借调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事(病)假、休假,要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请销假程序
    1、请半天以内假的,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告知主管领导并报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备案。
    2、请半天以上2天以内假的,填写“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单”,经本科室主任同意,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再报主管常务领导签批,最后报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备案。
    3、请2天以上假的,填写“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单”,经本科室主任同意,由主管领导、主管常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最后报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备案。
    4、请假期满后要按程序履行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按以上程序重新报批。
    5、外出公务人员参照执行,以便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登记考勤情况,上报机关作风整顿小组办公室。
      6、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要做好“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单”的归档整理工作。
    三、请销假要求
    1、病假须附医院诊断。
    2、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以便工作联系。
    3、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虎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执行,第五条规定,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其他请假均按照此文件规定执行)。借调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参照执行。
    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单

    请假人姓名

    所在科室

    职务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外出地点

    请假事由

    科室负责人
    意 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 见

     
                      

                      年  月  日
    主管常务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意  见
                       
                   
                      年  月  日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共 天,提前 天,超假 天。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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