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管理制度发布时间:2021-08-06 作者:虎林纪委宣教室 发布单位:宣传部 浏览量:7830
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外出请假报告行为和程序,切实加强干部的日常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借调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事(病)假、休假,要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请销假程序
1、请半天以内假的,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告知主管领导并报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备案。
2、请半天以上2天以内假的,填写“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单”,经本科室主任同意,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再报主管常务领导签批,最后报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备案。
3、请2天以上假的,填写“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单”,经本科室主任同意,由主管领导、主管常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最后报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备案。
4、请假期满后要按程序履行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按以上程序重新报批。
5、外出公务人员参照执行,以便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登记考勤情况,上报机关作风整顿小组办公室。
6、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要做好“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单”的归档整理工作。
三、请销假要求
1、病假须附医院诊断。
2、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以便工作联系。
3、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虎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执行,第五条规定,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其他请假均按照此文件规定执行)。借调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参照执行。
虎林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单